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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拿回欠款而捏造事实 虚假诉讼后果很严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1 11:49)    点击:279

贵阳律师讲解案情

  在企业破产时

  为了拿回拖欠的餐费

  竟然捏造事实虚假诉讼?

  2021年9月16日,开化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方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以公众开放日活动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破产案件债务人、债权人等20余人旁听庭审。

  伪造成工资表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被告人方某开办的浙江某服饰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向开化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申请。被告人余某在承包该公司食堂期间,该公司拖欠其餐费7万元。

  在余某得知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可以优先补偿后,便向方某提议将拖欠的餐费做成该公司拖欠其和其丈夫、姐姐的工资,并做到该公司工资表上提交至开化法院。之后,余某依据这份伪造的员工工资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裁判文书。

  2020年8月,被告人方某自动投案。同年9月,被告人余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方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被告人余某、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法官说法:

  在法治社会,恶意利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仍然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侵害了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本案中,虚假诉讼行为发生于劳动报酬给付之诉中,此类案件多发生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公司与个人之间,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相较于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法官提醒,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解决,虚构事实只会损人不利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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